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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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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大戶,開發前須提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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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大戶,開發前須提計畫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7.06.09

  新的用水計畫審查新制上路,水利署將加強管控大用水戶的用水。經濟部水利署昨(8)日發布「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規定未來每日用水量300立方公尺(噸)以上的開發行為,都必須在開發前,提出用水計畫;且此次修法前,已完成開發者,如每日用水量在3,000噸以上者,也必須補提用水計畫。

  經濟部依據105年5月25日水利法修正,昨發布「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將於3天後實施,其適用對象包括工廠、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園區、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商港區域工業(含其他特定用途)專業區、火力發電廠、觀光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等開發行為。

  若開發單位預估所需用水量達每日300立方公尺以上,在計畫興辦或變更前,應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再轉送水利署或各區水資源局辦理審核。

  水利署副署長王藝峰表示,該署未來透過審核申請案的用水設備及效率,是否符合節水標準,並要求缺水地區開發案,必須使用再生水,引導台灣水資源管理效率化、智慧化。實施後,水資源除可支援經濟發展外,並能形塑永續節水的水環境。

  王藝峰指出,該署將依水利法加強查核,一旦開發單位違反上述管理辦法規定,可依水利法規定裁罰。

  水利署指出,過去的用水計畫申報,是配合區域計畫、環境影響評估、非都市土地開發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法規的審查,開發者才需要向水利署提出用水計畫,但適用對象有限,無法彰顯水資源管理成效。

  因此,水利法第54條之3增修條文時,決擴大適用對象,未來開發行為興辦或變更事業,只要計畫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或增加計畫用水量者,都需要提出用水計畫,經水利署審查核定後,才能開發。

【記者劉朱松/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