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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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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土地申請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變更使用再移轉將一併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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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陳先生來電詢問移轉農業用地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現行土地稅法與平均地權條例均有規定土地移轉「不課徵」與「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方式,民眾容易混淆。陳先生出售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定,准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徵土地增值稅,即陳先生移轉階段已產生之漲價利益延緩課徵,直到買方變更農業使用再移轉他人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將一併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免徵」土地增值稅可分2種,以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為例,雖稱為免徵土地增值稅,仍具有延緩課徵之效果,若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將負擔前手免徵之土地增值稅。另一種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態樣如近期各級政府標售區段徵收土地,釋出公有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准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此係「實質」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免除各級政府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出售土地申請「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將加重買方再移轉之租稅負擔,事涉買賣雙方權益,請民眾訂立買賣契約時,應審慎考量未來用途是否變更,如合意申請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請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共同提出申請,以杜紛爭。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2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