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政府機關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免納印花稅

財稅新聞
[ 2021-10-22 ]

字體大小調整

政府機關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免納印花稅

收藏

列印

  王先生標到縣政府標售之土地,收到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來電詢問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繳納印花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王先生收到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係屬各級政府機關所立或使用之憑證,依規定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機關因標售或讓受不動產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僅有立據人,且該立據人為政府機關,其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免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8354780轉302-305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202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