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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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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未作營業使用,請及早申請使用情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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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來電詢問,原出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商號之營業登記已辦理註銷,為什麼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營業登記已辦理註銷、停業或遷出該址並已變更使用情形時,請儘速於變更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臺中市房屋稅稅率,可分為自住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非住家非營業用(2%)、營業用及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3%)等稅率,如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如變更日期在當月16日以後者,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的稅率。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