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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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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出租土地,同意承租人在土地上興建房屋,雙方並約定以地主名義 取得使用執照,應課徵買賣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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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民眾王先生詢問,他與地主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地主同意他在土地上興建房屋作超商使用,地主為維護權益,於訂約時要求在土地租約期滿後,該房屋直接給地主,這樣的情形是否要繳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承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但是如果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最近坊間常見之租地建屋型態,大都是承租人向地主租地作營業或倉儲使用(例如超商、賣場、餐廳、物流及保稅倉庫......),因租期長達數10年之久,地主常常要求在土地租賃契約書上載明,於土地租賃期滿後,房屋直接給地主,或是興建房屋要申請建造執照時,直接以地主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凡類似前述情形者,均應課徵買賣契稅。

如您有任何問題,可以利用官網查詢(https://tytax.tycg.gov.tw ),或撥打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 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 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