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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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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9月22日前申請地價稅減免優惠始得於今年度適用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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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法適用特別稅率減免之土地,如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巷道減免或騎樓用地等之土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前提出申請,即如為本年(110)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符合特別稅率減免者,應在本年(110)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定符合規定者,該土地准自本年度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如果遲至9月23日以後申請者,則只能自下年度適用特別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在本年(110)8月31日以前買受或受贈土地並完成登記者,即屬於該筆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而想在今年度享受地價稅減免優惠,須在本年(110)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請。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