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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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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應自拆除日30天內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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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若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人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始能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新、增、改建不論是否有辦理保存登記,均應檢附相關資料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有關事項,當房屋拆除時亦應於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倘若尚未申報註銷稅籍,則房屋稅開徵期間仍會收到房屋稅單,若民眾於收到繳款書後才提出申請,且又無法提示可追溯認定拆除時間之具體證明資料,供稅捐機關審核停徵時間點時,就只能依規定以申請之當月份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月計算稅額,倘房屋已拆除,請即時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