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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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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作公路使用,是否符合非都市公設地徵收前移轉免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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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有位阿伯詢問,自己有筆非都市的農地要移轉,目前作公路使用,可以適用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110年6月23日總統公布施行修正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經查阿伯所有土地雖現況作公路使用,但使用地編定為農牧用地,土地使用情形與用地編定不相符,不符合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之要件,不適用前揭免徵之規定。如土地經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並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申報移轉時即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