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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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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公設地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增值稅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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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王先生來電表示,日前看到報章刊登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在未徵收前移轉,可免土地增值稅,想瞭解免徵之要件且詢問5年前移轉的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可否適用新法?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法案已於110年6月23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其中所增訂之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公設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3要件:一、供公共設施使用 (即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者) 。二、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若土地皆符合上述要件,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檢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5項規定,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故換言之,市民王先生於5年前所移轉的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已屬核課確定案件,即無法適用新法免徵土地增值稅。欲了解相關租稅資訊,可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轉2,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