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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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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移轉訂定之「私契」不須課徵印花稅,「公契」才須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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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之不動產移轉契約要繳納印花稅,那雙方訂立的買賣契約是否須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私契」係指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書面之買賣契約,而「公契」係指申請物權登記時依規定格式訂定之契據,又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因此,公契才需要依法課徵印花稅千分之一,而私契並非登記之契據,故無需課徵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私契無需課徵印花稅,但若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訂明分期付款方式,在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在「私契」中逐期簽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在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