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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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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當年度之地價稅該誰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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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係按年計課,每年11月開徵,徵收所屬期間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其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在8月31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雖不滿1年,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如果在9月1日以後才辦竣移轉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至於土地移轉,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該年度地價稅由誰繳納,乃屬當事人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稅捐機關仍需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如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以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