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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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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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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何贈與房屋卻要報繳契稅?

  該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此為夫妻相互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及緩繳土地增值稅之依據。然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是以,契稅條例並無配偶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規定,故配偶間相互贈與房屋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贈與房屋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故請民眾注意期限,以免受罰。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今傳媒 2021.05.24
【記者/蘇玉惠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