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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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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如期繳納房屋稅者,繳納期限展延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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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度房屋稅繳納期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提醒民眾記得繳納,以免加徵滯納金。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導致無法於繳納期間繳稅的民眾,本年度房屋稅繳納期限可以展延至同年6月30日;符合資格的民眾無須事先申請,但應於繳納期限內,檢具身分證明資料及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房屋稅繳款書,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如因減班休息致經濟困難),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08-7338086轉212~219、221~224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