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民眾李先生來電表示已收到地價稅繳款書,但因工作繁忙逾繳納期限忘記繳納,問逾期加計滯納金可否免除?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合法送達之稅單,依規定逾期繳納會被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欠稅案件還會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應納稅額10,000元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10年3月1日,但遲至3月19日繳納,因3月1日遇假日,限繳日順延至3月2日,3月3及4日未逾2天無須加徵滯納金,自3月5日始逾2天依規定加徵滯納金,逾期16日加徵800元的滯納金〔10,000元×1%×(16天÷2)=800〕。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可多多利用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委託代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將通知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於繳款書繳納期間截止日辦理自動扣款繳納,不但安全、省時又省力、不致發生逾期受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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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