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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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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稅捐處就原核准視為農地不課徵土增稅案件展開清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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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即日起至11月15日止,將針對原核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視為農地)案件進行清查,如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所有權人務必要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否則該筆土地再移轉時,即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農業區、保護區等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如住宅區),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視為農業用地,必須依原來的土地使用分區別管制作農業使用,這類土地移轉時,可檢附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稽徵機關核准後,會列管承受人取得土地的使用情形,一旦被查獲違規未作農業使用,必須在稽徵機關通知的期限內恢復作農用,且不能再次違規,否則將來土地再移轉,即使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特別提醒,上述土地未作農業使用的違規情形,如配偶間相互贈與,必須合併計算,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