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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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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契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不因土地無法移轉而可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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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移轉契據,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除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如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前撤銷移轉,因該憑證已交付使用,故無法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訂定移轉契約時,對於買賣條件以及相關事項應考慮周延,以免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的印花稅。

  民眾如對於印花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