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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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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應按買賣稅率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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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該處又特別指出,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自費興建房屋,而由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者,也要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自己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上開契稅規定之課稅範圍;土地出租人之土地租賃行為,無涉房屋買賣,亦非上開契稅規定之課稅範圍。惟倘若土地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土地租賃契約,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出租人為建造執照之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