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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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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地繼承案件時,沒有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即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也要記得申請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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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民眾辦理房地繼承案件時,專注處理於地政事務所登記有案的房地繼承事宜,而忽略沒有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即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導致該屋因稅籍未完成繼承,仍維持被繼承人名義(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共同負擔納稅義務)。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繼承人應檢附:(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二)繼承系統表(三)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付(四)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至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辦繼承更名為新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貼心提醒,該繼承房屋如為已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在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請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該局依地政通報資料會主動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免提出申請。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 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2至208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