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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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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可申請部分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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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於申報現值後,還未完成移轉登記前,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減少部分土地買賣者,可辦理撤銷該部分土地的現值申報,並另由雙方重行填寫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將新舊申報書併存於稽徵機關,以資查核。其現值申報,仍應依原申報日期核實認定,如果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應就其溢繳的土地增值稅一併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一經撤銷,即失其效力,並回復未申報前的狀況。所以,當事人如再成立買賣契約,應重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不得於申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後,再申請註銷該撤銷案,以維持行政秩序的穩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1.01.28
【(臺中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