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土地信託移轉屬「再移轉」,原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應繳納

財稅新聞
[ 2021-01-12 ]

字體大小調整

土地信託移轉屬「再移轉」,原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應繳納

收藏

列印

  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嗣後因信託行為而由委託人移轉登記予受託人者,該移轉行為仍屬再移轉之規定,須繳納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為統一規範金融機構或企業因合併、收購或分割移轉土地,該移轉土地應依法由被併購公司負擔土地增值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存續公司,辦理土地再移轉時,應由存續之金融機構或企業,將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及該次再移轉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一併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成立信託關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之管理,並向地政機關申請權利變更,屬「再移轉」行為,所以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嗣後因信託移轉時,委託人應先繳納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始得辦理登記。

  若民眾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您服務。

資源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