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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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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買進持分、同時賣掉 房地持有期間分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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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小姐詢問北區國稅局,她和李先生在105年1月1日共同購買登記取得一處房地,她持分三分之一,李先生持分三分之二,108年她買下李先生持分。假如今年11月賣掉,房地合一稅怎麼算?北區國稅局答覆,分開計算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

  陳小姐指出,李先生有債務問題,法院在108年間以分割價金方式拍賣房地,由她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房地持分全部,於108年2月1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她近期想賣出該處房地,房地合一稅怎麼算?

  北區國稅局指出,陳小姐應該是一個總價賣出,而其三分之一持分、三分之二持分的個別成本很清楚,有疑問應該是持有期間,持有期間是分開算。

  假設陳小姐是在今(109)年11月1日將房地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持有期間計算如下:(1)原有的三分之一持分:自105年1月1日起計算至109年11月1日止。逾兩年,適用稅率20%。(2)超出原持分的三分之二部分:自108年2月1日起計算至109年11月1日止。不到兩年,適用35%稅率。

  北區國稅局建議,最好等到110年2月1日以後才賣,持有期間逾兩年,三分之二持分適用的房地合一稅率會由35%降至20%。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12.03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