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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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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已移轉他人,為何還收到地價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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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在清水區民眾許小姐來電詢問,其名下所有之土地已出售,當年度為何仍收到地價稅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以當年度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是8月31日在土地登記簿登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整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如果出售之土地是在8月31日以前辦妥移轉登記,當年的地價稅將由新所有權人負擔;反之,如是在9月1日以後才辦妥移轉登記,那麼納稅義務人還是原土地所有權人。

  許小姐因為出售土地移轉登記日期在9月1日以後,所以當年度仍是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依然會收到地價稅稅單。

  另地價稅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地總歸戶後的地價總額計算稅額。所以,若納稅義務人在臺中市有2筆(含)以上土地,只會收到1張臺中市的地價稅繳款書。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0.12.01
【臺中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