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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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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上櫃股票 納欠稅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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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人欠稅繳不出來,可提供欠稅擔保來避免遭強制執行或限制出境。財政部昨(11)日表示,配合稅捐稽徵法修正,調整部分欠稅擔保品計價規定,主要是將過去規範在解釋令或由國稅局個案認定的不動產、上櫃有價證券,明文納入在計值認定辦法中,讓國稅局可更客觀、合理認定擔保品價值,保障納稅人權益。

  不動產方面,賦稅署副署長樓美鐘表示,僅限符合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等情況,才可作為擔保品,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加兩成、房屋以評定現值加兩成來計值;不過若納稅人認為現值太低,也可提出時價資料,例如同業間帳載房地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估價資料等作為證明,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樓美鐘表示,過去財政部就曾透過解釋令來說明不動產作為欠稅擔保的計值方式,這次僅是將解釋令併入辦法,以茲明確。

  而上櫃有價證券方面,樓美鐘則表示,過去法令僅規定「上市」有價證券,如今納入「上櫃」,價值核算就比照上市有價證券辦理。若為股票,原則上以提供擔保日前一天的證券市場收盤價八成計算;若為公司債券,則按面額八成計值。

  而若上市櫃股票收盤價格劇烈變動,無法合理反映擔保價值時,則以提供擔保日前一個月內其各日收盤價格平均價格為準。

  賦稅署官員表示,上櫃股票過去雖未明文規定在法條,但實務上也有納稅人拿來做欠稅擔保,當時就由稽徵機關依個案認定,如今修法後,則是直接明文規定在法條;至於興櫃股票並未列入,但稽徵機關仍可依實際情形來認定。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11.12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