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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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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名實不符的風險與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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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登記實務上, 經常有因借名登記或冒名登記為董監或股東,也有可能是合資創業後因故辭任董監或轉讓股份(或出資額),但未辦理變更登記作業,造成名實不符的情況。

  因登記名實不符產生的風險或弊端,總是在多年後,以讓人意想不到的方式發生,如當事人因公司欠稅而遭以負責人身份限制出境,或是未依公司法第20 條辦理財報承認而被裁罰,抑或接獲法院執行命令指稱前股東還是公司股東。

  當事人在提出救濟時,財政部或執行法院或許也瞭解登記事項的內容與實質法律關係可能有出入,但何以不能實質認定,卻徒以公司登記事項表所記載的資訊內容為形式認定?筆者即以本文分析其法律上的原因,並指出受登記名實不符影響之人的救濟管道。

登記對抗主義:薛丁格的登記關係

  由於登記制度具有明確及查證、快速方便的優點,所以我國公司法採行公司登記制度,透過登記的資訊揭露及公示效果,並搭配賦予公司登記事項一定的公示效力,以維護交易安全。

  關於公示效力的內涵,我國公司法就不同登記種類,而有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之別。公司法第6 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所以公司之設立,採登記生效主義,公司需經「設立登記」,始能取得法人人格,方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公司法第19 條第1 項)、並取得公司名稱專用權(公司法第18 條第1 項前段),就像結婚須完成登記才算締結有效婚姻一樣。

  而前述設立登記以外的其他各種登記事項,例如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稱變更、修正章程、所營事業變更、股東出資轉讓等,均採登記對抗主義。此即公司法第12 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因此,登記對抗主義使登記內容與實體法律關係分離,而產生登記的法律關係「在有跟沒有之間」的現象。

  切換從第三人的視角來看,公司登記會賦予第三人對抗公司的權利,讓第三人可以根據彰顯於外的登記事項而為權利主張(與公司的認知有歧異,公司法第12 條規定以第三人的認知為準),也可以選擇主張未登記事項,及各該衍生的法律關係(此與公司立場一致,通常也就不會產生爭議)。例如:某甲積欠某乙100 萬元,經查某甲係某丙有限公司的股東,登記出資額為200 萬元, 某乙得以該投資債權為標的聲請強制執行。即使,某甲在更早以前,已將該出資額讓與某丁,但未辦理變更登記,則依公司法第12 條規定,該公示登記內容對某乙而言即屬實在,某甲、某丙有限公司應受公司公示登記內容的拘束,某甲現在仍為某丙公司的股東。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2020.11.09
【會計研究月刊/文.楊舜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