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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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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河川區土地,可以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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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持有使用分區為河川區之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移轉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位於河川區域內之河川區、行水區及依水利法第82條辦理容積移轉之私有土地,皆非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即非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惟該土地如原為農業用地,嗣後因都市計畫變更為「河川區」或「行水區」土地,在未被徵收前,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及都市計畫之管制規定,於申報移轉時,可檢附農業機關核發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水利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定等證明文件,即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喔!民眾如欲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亦可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