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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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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動產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繼承登記按其價值完納千分之1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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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果有包含不動產分割在內,且持該憑證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其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而非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的不動產,若由繼承人依法定應繼分繼承或公同共有繼承,無需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可免納印花稅。至於遺產中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或其他非屬不動產(如現金、股票、存款、汽車等)之遺產分割部分、則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該局提醒繼承人,為免除貼花及銷花之不變,可向稅務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同時可避免因貼用印花稅票未依規定銷花而受罰。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0.11.03
【臺中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