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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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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房東收違約金 要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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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作為房東,出租店面、辦公室或房屋時,要留意不僅收取租金時必須開立發票,還包括收取違約金等各類款項時,也屬於銷售行為的一部分,必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官員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所謂的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就是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房東依約收取的違約金,也就屬銷售額範圍。

  以實際案例來說明,官員舉例,今年年初有甲公司出租辦公室給乙公司,租約二年、月租金12.6萬元(含稅);然而乙公司受到新冠肺炎衝擊,經營不堪負荷,於今年9月因結束營業而提前終止租約,除了原本要繳納的房租之外,還另外付了相當於二個月租金的違約金25.2萬元給甲公司。

  官員表示,在這個案例中,甲公司因為誤以為違約金的部分僅是賠償款收入、不用開發票,結果被國稅局查核發現後,遭補稅12,000元並裁處罰鍰。

  官員表示,因承租人違約而收取的違約金,主要還是出租房屋的代價,跟《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的賠償款收入性質不同,呼籲營業人要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10.28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