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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稅法中有規定「核課期間」,若超過核課期間,即使證據確鑿仍不得再補稅處罰,提醒民眾若掌握證據想檢舉他人逃漏稅,記得把握核課期間。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曾有民眾向國稅局檢舉他人逃漏綜所稅,已將合約書及付款紀錄等證物交給國稅局,國稅局卻說免補稅處罰,民眾質疑國稅局包庇,關鍵在於該案已逾核課期間。
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納稅人若在規定期間報稅,且無故意詐欺或以不正當手法逃稅,核課期間為自申報日起算五年;若未在規定期間申報,或故意以不正當方式逃稅,核課期間為七年,起算日為申報截止日隔天。
國稅局強調,稽徵機關調查違章漏稅案件時,不能一收到檢舉資料就立即發單給當事人,須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行政程序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調查、當事人陳述意見、違章審理等程序。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10.26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