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買到經營不善的事業體,認列投資損失時就得注意二個重點。
南區國稅局表示,首先,只有當減資等情形發生,也就是投資損失實現時,母公司才能認列;其次,針對曾經減資的子公司,後續走到清算階段,也須留意將已減資的部分排除計算,以免重複列報遭剔除。
官員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即便被投資的事業發生虧損,但尚未影響股東原有出資額,股東就不能認列該筆損失。
舉例來說,譬如甲公司在2011年曾入股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1億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連連,在2014年為了彌補虧損,只好減資60%。
官員表示,對於甲公司而言,2011年到2013年間,都不能列報投資損失,只有在2014年乙公司實際減資後,甲公司才可以依原始投資成本,按比例減資60%,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
官員表示,最近發現有些營利事業會犯第二個錯,當子公司不僅減資,最後走到清算一途,母公司列報投資損失時,會疏忽過去曾經減資的事實,導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同樣以前例甲、乙公司來說明,官員表示,假設乙公司在今年面臨疫情,最終不堪虧損而結束營業、辦理清算,甲公司獲得清算分配款500萬元,這種情況下,甲公司今年認列投資損失的算法,就要以原始投資成本(1億元),先減除2014年認列的投資損失(6,000萬元),再減除今年取得的清算分配款(500萬元),最後可認列的投資損失,即為3,500萬元。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10.02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