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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20-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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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收取業務款項所開立的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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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印花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開立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統一發票,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收據,因具有營業發票性質,免貼用印花稅票,但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等係屬執行業務者,收取業務款項所開立的銀錢收據未具有營業發票性質,每件應按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指出,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的收據,屬私人間委託行為所立之憑證,不適用免稅規定,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財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由於漏報、短報的漏稅行為常出於無心之過,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短、漏報處罰一律免除,但有應補稅額者,應加計利息。

  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或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財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大華網路報 2020.07.15
【宋其佳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