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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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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不動產遭拍賣過戶,原納稅義務人仍有負擔拍定前該不動產滯欠稅捐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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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不動產交易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須先經稅務機關查無欠稅後,才可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惟遭法院拍賣而移轉產權的房屋及土地,在未經繳清拍賣標的滯欠稅捐時,拍定人仍可逕行辦理過戶手續,以致原納稅義務人誤解滯欠稅款已經拍賣程序自法院分配受償,事實上,當拍賣價額不足清償標的物滯欠之優先扣繳稅捐時,未受償稅款,仍屬原納稅義務人之欠稅,亦即其繳納稅捐之義務並未隨拍賣而消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拍賣標的物所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屬優先債權,由執行機關優先代為扣繳。倘拍賣價額不足清償優先代扣繳稅款,未受償之稅款仍屬原納稅義務人之欠稅款,其仍負有繳納之義務。

  該局同時指出,未獲清償之稅捐,仍應依法清理,納稅義務人如對稅務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0.07.13
【臺中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