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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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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案件之移送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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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滯欠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催繳仍未繳納,逾滯納期後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逾繳納期限者,每逾2日按應納本稅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屬本轄之欠稅案件將會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強制執行。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移送行政執行案件,宜蘭分署會先寄發傳繳通知書,督促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如納稅義務人仍未繳納,執行機關將會依法實施強制扣押手段,常見如扣押存款、租金收入、強制扣薪、拍賣股票或投資…等,若欠稅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能會查封拍賣欠稅人所有之不動產,不得不慎。

  基隆市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遺失稅單應主動與稅捐單位連繫補發稅單儘速繳納,若欠稅已經移送行政執行,亦應主動連繫宜蘭分署,若確有繳納困難者,可向承辦書記官提出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以免權益受損。

  如您對欠稅執行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您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612至617或619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林美雲
聯絡電話:02-24331888轉615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