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二親等買賣房產移轉 須提出收付價款證明

財稅新聞
[ 2020-06-30 ]

字體大小調整

二親等買賣房產移轉 須提出收付價款證明

收藏

列印

  家人之間互相買賣不動產,必須留意贈與稅的問題,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假買賣真避稅,二親等內買賣財產,必須提供買賣契約書,還要再提出收付價款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後,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到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官員指出,土地、房屋、股權這三類產權移轉,是實務上家人間見最常見的應申報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財產,應視為贈與處理,如果贈與方每年贈與價值超過220萬元,就要課徵贈與稅,此項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因此在稅法上仍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

  官員表示,遺贈稅法也規定,如果二親等內家人買賣,可以提出實際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這筆錢也不是由賣方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就不必視為贈與。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6.30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