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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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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修正 土地與房屋明文納入稅捐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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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條文業經總統109年5月13日華總一經字第1090004983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均可作為稅款擔保品;本次修法係將不動產提供擔保,以法律明文規定,有助於減少爭議,並兼顧納稅義務人財產運用與國家稅款徵起,以符合現實需求。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土地與房屋作為稅捐擔保品,財政部業於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函令明釋,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另外,納稅義務人如能主動提示足供認定土地、房屋的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可以核實認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選擇主張。

  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