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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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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拍賣之不動產所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土地增值稅,就拍賣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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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之不動產遭法院拍賣後,所積欠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法院會併同土地增值稅,自拍賣所得價款中代為扣繳;而部分民眾誤以為若拍賣價款不足以清償欠稅,也不必負擔責任,但事實並非如此。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法院依規定分配拍賣抵押物價金之債權受償順序依次為:該執行標的物之土地增值稅及在96年1月12日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修正規定生效後所發生地價稅、房屋稅→抵押債權→次優稅款(其他欠稅)→普通債權。如果拍賣所得價款不足,則欠繳稅捐將無法獲得分配,稅捐機關仍須向被拍賣不動產之原所有權人追繳,因此稅務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若接到稅單或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時,請依限繳納,若有問題可撥打稅單或通知書上的電話詢問,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0.06.12
【臺中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