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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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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彙總發票 須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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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與經常往來的大客戶之間,若交易量過於繁雜,可以考慮申請按月開立彙總發票,中區國稅局表示,這項申請則必須符合二個條件。

  首先,申請方最近二年度的營所稅應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其次,申請方過去不能有欠稅紀錄。符合以上條件即可提出申請。

  官員指出,按月彙總開發票其實是市場上很常見的做法,尤其是規模較大的營利事業,由於交易量也相對龐大,因此特別需要採彙整模式開發票,這在關係企業內部的交易也常使用。

  官員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時應按實際交易情形,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出發票、交付買家,大多數的商品都是在交易當下,就該交付發票。

  官員表示,如果營業人欲對特定往來交易廠商開立按月彙總發票,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1條規定,須符合二項條件:

  首先,開立方也必須是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是在最近二年度的營所稅申報案中,都是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官員指出,通常能採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簽證的,都是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其次,開立方不能積欠營業稅、營所稅及相關罰鍰。

  官員指出,以上兩項規定都是針對發票開立方所作的規定,法令並不特別限制客戶的身分,但是發票開立方申請彙總開立發票後,必須要將收受彙總發票的客戶名冊提供給國稅局,上面須載明對方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核准後,才能採行彙總模式。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6.09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