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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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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檢查旺季來了 企業如何趨吉避罰會計師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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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起為稅局開始查核印花稅之旺季,公司面對印花稅之通案檢查,往往陷入應否立即購買印花稅票進行補貼以免去罰鍰之迷思。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黃彥賓表示,於稅局實施檢查日前自動補貼,皆可符合免罰之要件。

  黃彥賓表示,因印花稅之特色為稅率輕但罰則重,動輒5至30倍之罰鍰,故各公司於收到稅局檢查函時,往往陷入應否立即購買印花稅票進行補貼以免去罰鍰之迷思。這涉及印花稅調查基準日何時起算的問題,所謂調查基準日是指稅局開始進行調查的日期,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調查基準日之前,納稅義務人如已自動向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僅須加計利息而無須處罰。

  而印花稅之調查基準日,就通案查核案件而言,係指稅局發函通知之實施檢查日 ,即檢查函上所訂稅局派員赴公司檢查之日期,故公司如於該日期前對應稅憑證已自動補報補繳,僅須加計利息而無須處罰。

  黃彥賓進一步舉例說明,某公司於5月22日收到稅局5月20日發文的印花稅通案檢查函,函上訂定7月2日將派員赴公司檢查過去五年的應稅憑證,則調查基準日為7月2日,公司在5月22日至7月1日對於過去五年尚未貼花的應稅憑證進行自動補貼 ,皆符合加計利息免罰要件。

  因此公司於收到印花稅檢查函時,應先自行統計尚未貼花的應稅憑證金額,如金額龐大,除選擇購買印花稅票進行貼花的方式繳納外,也可選擇於實施檢查日前向稅局申請大額總繳,於繳款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黏貼於應稅憑證上,也符合自動補繳免罰要件。但如公司欲選擇購票貼花的方式完稅,應注意於貼花後要完成銷花動作,否則會有處5至10倍罰鍰之風險。

  黃彥賓也提醒注意,前述以「實施檢查日」為調查基準日者,僅限於稅局「通案 」查核案件;如為其他機關通報具體違章事證的「個案」調查案件,其調查基準日為該機關查獲之日,則此時縱使公司於收到函文後立即對尚未貼花之憑證進行補繳,亦不符合自動補繳要件,而仍有被處罰風險。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5.29
【記者仝澤蓉/台北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