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大小調整
收藏
列印
109年房屋稅開徵,有民眾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打電話來詢問,表示他的房屋原本確實做早餐店使用,最近受疫情影響,早餐店生意不好,已經收起來不做了,為什麼仍按營業用稅率課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稅的課徵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所以若民眾的房屋原供營業使用,之後變更為住家或空置使用,記得儘速向稅捐機關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
(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
(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
(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
(03)478-1974分機203至207。
蘆竹分局:
(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