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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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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賣地未過戶 列報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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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人過世後報繳遺產稅時,若遺產裡面包括生前簽約待售土地,申報方式較為複雜,高雄國稅局指出,繼承人首先土地要依公告現值列報遺產,但是也要同步在未償債務記上一筆;其次,如果買方尚未付款,還要記得將合約價款列報於債權項下。

  官員表示,過世後留下土地或現金,分別申報都很單純,然而民間疑難雜症百百種,近來有民眾反映,已故家人在生前已經和買家簽約賣地,但是土地尚未過戶、買家也還沒付款,這種情況下如何申報遺產稅,便成為一項難題。

  官員表示,遺產稅課稅對象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遺留財產,針對生前出售土地,即便已正式簽訂買賣契約,但在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移轉登記的案例,這筆土地仍然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在申報遺產稅時,要依照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列報於遺產當中的「土地」項下。

  個案中該筆土地已簽約出售,官員表示,這代表對於土地買受人而言,被繼承人還有未完成的移轉義務,情況就像還沒完成清償的債務,所以土地雖已依公告現值列入遺產,但也可以同樣依據公告現值,列報於「死亡前未償債務」項下,將土地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4.17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