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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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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有使用執照之房屋,不因納稅而變成合法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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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也不例外;並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不同之稅率課徵。而房屋稅之完納,只是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一般民眾以為違章建築房屋,可能隨時會被拆除,誤以為不用申報、不需繳納房屋稅。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於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若違章建築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之困難,對合法房屋來說更有失公平,也可能發生反效果,助長違建之情形。

  財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如仍有申辦疑問,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