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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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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動產訂定之「公契」應貼繳印花稅、「私契」不用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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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詢問,買賣房屋或土地等不動產移轉契約要繳納印花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不動產買賣雙方在辦理登記前,常會先訂立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等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時再依規定格式(俗稱公契)訂定契據,這2份契約是否均要貼繳印花稅,民眾常混淆不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因此,持憑辦理物權登記的公契,才需按契約書記載金額1‰貼繳印花稅。私契非登記之「契據」,不需貼花。

  另外,該局提醒民眾,私契雖不用貼花,但如果在私契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時,因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收款人於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518、50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8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