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申請退稅被駁回,可逕行提起訴願

財稅新聞
[ 2020-04-09 ]

字體大小調整

申請退稅被駁回,可逕行提起訴願

收藏

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有兩種,一為核定稅捐處分,如核發繳款書、核定通知書及罰鍰處分書等,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另一種為非核定稅捐處分,如申請退稅、延期或分期等請求時,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如有不服,可逕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以資救濟。

  該局指出,稅務行政救濟因行政處分類型不同,申請救濟的程序亦有所差異,以復查為例,應在繳款書規定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局提出申請,而訴願必須要在處分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經該局向桃園市政府提起,提醒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如果對於申請行政救濟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