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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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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取得時間 登記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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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區國稅局表示,曾透過法院判決或和解而取得不動產的屋主要小心,不動產取得時間的認定並非以法院為主,而是以實際移轉登記日來認定,誤判而輕易轉手,可能會負擔較高的房地合一稅。

  官員表示,房地合一稅制從2016年開始施行,原則上2016年1月1日以後因買賣、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房屋,再交易時不論盈虧,都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隔天起算30日內申報繳稅;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多數房屋,則適用舊制課稅,相較於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會差很多。

  官員表示,近期接到一位民眾的諮詢個案,這位民眾在2015年間於法院和解一起訴訟案,因而受贈一處不動產,最後在2016年間完成所有權登記,希望能以法院和解日來認定不動產取得日期,以免除房地合一稅申報義務。

  官員表示,然而這樣是不行的,不論是因法院判決或和解取得房屋,判決日或和解日都不是國稅局的認定依據,房地合一稅的課徵,要以後來完成所有權登記的日子為主,因此這位民眾手上的不動產若轉手,會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2.11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