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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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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提醒不動產贈與與買賣稅額不同 不動產移轉前停看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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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陳先生詢問,名下有一筆房地公告及評定現值約200萬元,市價約1000萬元,想要移轉給已成年且工作多年的兒子,要用何種移轉方式比較節稅,也想瞭解不同的移轉方式會不會影響兒子將來出售該筆房地的所得稅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移轉主要有買賣及贈與2種方式,其中贈與方式可能會須繳納贈與稅;此外,因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於105年開始實施,陳先生的兒子將來如出售該房地,可能須繳納房地所得稅,而且會因其取得原因不同,影響其取得成本認定,進一步影響其應繳納的所得稅金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陳先生如以買賣方式移轉房地給兒子,雖然不須繳納贈與稅,但因陳先生與兒子屬二親等間買賣,仍須向國稅局申報,並且須提出實際支付價款(買賣價款如為1000萬元)確實證明文件給國稅局審核後,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辦理移轉登記;兒子日後出售該房地,須申報房地所得稅,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其取得成本是以上述陳先生與兒子的買賣價格(即1000萬元)。

  陳先生如採用贈與方式移轉房地給兒子,需申報繳納贈與稅,贈與金額係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為準,且因贈與人每年有220萬元免稅額,陳先生同年度如沒有其他贈與,其贈與該房地給兒子時,以該房地公告及評定現值200萬元為贈與金額,尚未超過免稅額,所以不用繳納贈與稅;兒子日後出售,須申報房地所得稅,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之取得成本則係依其受贈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即200萬元),並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金額為準。

  南區國稅局強調,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出售房地成本認定會因取得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差異,提醒民眾移轉不動產時,請務必先仔細斟酌考慮移轉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2020.02.05
【記者李嘉祥/台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