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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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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房地交易損失 稅局核定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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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後,適用新制的個人房地交易損失,可自交易日後三年內的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但國稅局提醒,可減除的金額以國稅局核定損失金額為準,納稅人在申報時要多加注意,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張先生2017年7月1日買進A房地、2018年2月1日登記出售。張先生買進成本550萬元,再加上其他改良費用等130萬元,合計680萬,最後賣出價款為600萬元,因此申報損失80萬元。不過國稅局並未全數核認損失,由於其中有部分費用未檢附憑證,遭國稅局剔除,最後核定交易損失為50萬元。

  假設張先生後續在2019年8月1日出售另一符合房地合一新制的B房地,交易所得300萬元,此時可減除的A房地交易損失金額,應為50萬元,而非張先生原先申報的80萬元。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1.02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