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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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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損失扣除 兩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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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稅負制」規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雖停徵所得稅,但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國稅局表示,證券、期貨交易如有損失可在五年內作為減除項目,但有兩大提醒,首先必須逐年依序減除,其次只有當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減到不能再減時,損失才可遞延到往後年度。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如發生損失,在經過稽徵機關核定的前提下,可自損失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五年內,從證券、期貨交易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減除前五年度損失時,必須依規定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此外,當年度無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可減除,或減除後還有剩的話,才可遞延到往後年度減除。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2017年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時,列報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600萬元,並減除2014年、2015年留下來的損失共70萬元後,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共530萬元。

  然而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2016年就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150萬元,照理講,2014年、2015年的交易損失70萬元,應該都要在2016年全數用來減除,而不應該遞延到2017年才減。

  以此例來看,甲公司之所以沒有在2016年就將之前年度損失用來減除,是因為該公司2016年加計其他基本所得額後,未達規定起徵點,甲公司認為之前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可於往後年度再用來減除,較為有利,卻忽略「逐年依序減除」、「減到不能再減」兩原則。

  國稅局呼籲,公司結算申報計算基本所得額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如有前五年交易損失,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以當年度交易所得為限,逐年依序扣除。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12.22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