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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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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查稅單 要在繳納期限後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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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處分,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依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特別提醒,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務請注意在法定救濟期間內申請復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19.12.18
【林昱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