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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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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互贈房產 契稅不能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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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關係在稅務上有許多好處,尤其在互相贈與房屋時,可以享有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等免稅優惠,但是要注意房屋移轉過程中,契稅並不能減免。

  官員指出,不動產移轉的過程中,常出現各式各樣的稅務問題,不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之間相互贈與財產,並不用計入年度贈與總額,也就是相當於免納贈與稅,通常在贈與高單位不動產時,會特別有感,這是配偶將不動產登記到對方名下的第一種稅務優惠。

  第二種稅務優惠則是來自《土地稅法》,官員指出,不動產移轉經常是房屋伴隨土地,配合遺贈稅法的規定,土地稅法當中也規範,如果是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同樣類似免稅的概念。

  官員指出,由於夫妻互贈不動產可以享有上述二種免稅措施,很多人卻會忽略契稅的部分,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時,都要申報繳納契稅,換句話說,房屋屬於不動產,只要是屬於契稅條例規定的這六種移轉原因,都必須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12.18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