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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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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合併報營業稅 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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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公司在各縣市設有分公司時,應分別向各地區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不過實務上常會是總公司、分公司分別負責生產及銷售,若分開申報營業稅較不利資金調度。國稅局表示,此時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即可,但在核准前,仍需依規定分開申報。

  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有總公司、分公司各自分工,若各自申報營業稅,負責生產的總公司,往往只會有進項稅額,而沒有銷項稅額,造成帳上可留抵的稅額逐期增加,卻難以退稅。

  相反的,負責銷售的分公司,通常每期報繳營業稅的時候,由於不從事生產,通常不會有進項稅額,也就無法用來扣抵。在這種情況下,若硬性規定總公司、分公司須分別報繳營業稅,將影響企業資金調度。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規定以一般稅額計算的營業人,是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算出應納稅額,當進項稅額比較高時,可退還或留抵下一期應納稅額,前述總公司、分公司的分工情形下,總公司的進項稅額無法給分公司抵稅,造成困擾。

  因此,營業稅法特別規定,營業人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的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果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必須待財政部核准後,才可由總公司合併彙總繳納營業稅。過去也有營業人在核准前,就自行合併繳納,最後國稅局必須退稅給總公司,同時向分公司追繳營業稅,並加收滯納金或利息,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國稅局表示,核准由總公司申報的營業人,其他分公司仍須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銷項營業資料、統一發票明細等,並填寫申報書,將申報書收執聯影本送總公司。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12.09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