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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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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先行扣除利息 國稅局:應依規定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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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民間借款,在取得已預扣利息後之借入款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向所轄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國稅局說明,貸款人將借出款項先行扣除利息後,再將餘款交付借款人,為民間常見之借款付息方式,借款人於取得借入款項時,既已預先扣除利息,即借款人於取得已預扣利息後之其餘借入款項之日,已「實際給付」利息予貸與人,因此,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

  國稅局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甲君借款700萬元、年利率4%、期間3個月,約定利息7萬元(700萬元×4%×3/12)由借款中預扣,A公司108年11月30日取得甲君交付已預扣利息之借入款693萬元(700萬元-7萬元),A公司即應以該預扣利息7萬元計算繳納應扣繳稅款7,000元(70,000元×10%)。

  國稅局表示,如對相關扣繳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勁報 2019.12.09
【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